天门市斌权商贸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斌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CCERN9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华西农商城1-14、2-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266号
经查,2017年9月13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在天门市华西农商城1-14、2-14号从事食品经营。
2024年8月,当事人从天门市华西农商城东侧一商户处购进型号为TCS-60的电子秤1台,用于食品销售称重使用。
2026年2月9日,当事人销售商品使用的上述电子秤经天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工作人员检测后,出具《天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JL202601030234号),检定结果“一、作弊秤说明:将电子秤开机后,在秤盘上放置5kg标准砝码,电子秤示值为‘5.25’kg,确定为作弊电子秤。二、检定结论:1.铅封破损,不符合规程‘6.1计量的安全性’的要求。2.无铭牌,不符合规程‘6.4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的要求。示值误差不符合规程‘7.5计量性能检定’的要求”,检定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定结论无异议。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使用该电子秤的交易量无法统计,违法所得无法核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型号TCS-60);
2、罚款600元。
6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