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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方店小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大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81MA4CED5W0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广水市杨寨镇方店街府前大道2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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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6〕108号
经查,1.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中,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当事人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过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3.当事人未使用密闭式垃圾桶的行为不符合《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4.10.2“废弃物存放设施应有盖,能够防止污水渗漏、不良气味溢出和虫害孳生,并易于清洁”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 4.当事人操作间墙壁有大面积墙皮脱落,门窗油污较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 5.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未见鼠(虫)害等病媒生物消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其行为不符合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第13.5.1条“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建立记录制度,按照规定记录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自查、消费者投诉处置、变质或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食品处置、定期除虫灭害等情况。对食品、加工环境开展检验的,还应记录检验结果。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法律法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规定。 6.当事人操作间与外界相通的门未使用挡鼠板,就餐间无防尘、防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 7.当事人操作间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的规定。 8.当事人操作间冷冻(藏)设施不能显示温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9.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10.当事人门头招牌、美团网店、美团网店商家资质信息营业执照名称均不一样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的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门头招牌、美团网店、美团网店商家资质信息营业执照名称均不一样的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过期、未使用密闭式垃圾桶、操作间墙壁有大面积墙皮脱落,门窗油污较厚、经营场所现场未见鼠(虫)害等病媒生物消杀记录、操作间与外界相通的门未使用挡鼠板,就餐间无防尘、防蝇设施、操作间冷冻(藏)设施不能显示温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到位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对当事人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中,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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