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锋锋 | 注册资本:117921.35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0177420690XM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通化市东通化街东明路86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3
(2025)吉0503民初8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征诚冶电设备有限公司
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2
2025-08-19
(2025)吉0503民初79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3
2025-08-11
(2025)吉0503民初74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
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4
2025-07-30
(2025)吉0503民初65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北国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5
2025-07-3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北国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6
2025-07-28
(2025)浙0481民初107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宇邦滤材科技有限公司
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吉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7
2025-07-28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8
2025-07-28
(2025)吉0503民初7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9
2025-07-25
(2025)吉0503民初264号
合同纠纷
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10
2025-07-25
合同纠纷
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7
2025-04-29
(2025)吉0503民初1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山市通某能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通化能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147170.48元
民事案件
2
2025-04-29
2024-12-19
(2024)吉0503民初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煤炭营销有限公司、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03432.09元
民事案件
3
2025-04-24
2024-09-12
(2024)吉0503民初662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运力(吉林)新能源汽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通化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5-19
2023-04-26
(2023)吉0503民初185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3-29
2023-03-27
(2023)吉0503执保1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水务有限公司、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6
2022-11-18
2022-07-14
(2022)吉0503财保4号
财产保全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3612249.49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7
2022-08-12
2022-07-18
(2022)吉0503执保6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8
2022-06-13
2022-01-26
(2021)吉民申5180号
合同纠纷
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3-11
2021-12-10
(2021)吉0503民初794号
追偿权纠纷
通钢企业公司、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11-25
2021-09-03
(2021)吉05民终537号
合同纠纷
通化鑫易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价监行罚字﹝2025﹞2号
经查,当事人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1号、2号、8号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共发生超限值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共计24次,具体情况为:1.二氧化硫一倍以下超标排放16次,发电量749750千瓦时,厂用电量122660.76千瓦时,小时上网电量627089.24千瓦时,环保电价标准0.013元/千瓦时,环保电价金额为:8152.16元;2.氮氧化物一倍以下超标排放3次,发电量226880千瓦时,厂用电量29530千瓦时,小时上网电量197350千瓦时,环保电价标准0.01元/千瓦时,环保电价金额为:1973.50元;3.氮氧化物一倍以上超标排放5次,发电量200330千瓦时,厂用电量34231.7千瓦时,小时上网电量166098.3千瓦时,环保电价标准0.01元/千瓦时,环保电价金额为:1660.98元;综上,当事人因超限值排放一倍(超标倍数)以下19次,获环保电价款10125.66元;超限值排放一倍及以上(超标倍数)5次,获环保电价款1660.98元。两项合计获环保电价款11786.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燃烧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节“适用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320项“一般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做出如下处罚:一、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限值排放24次未按规定退还的违法所得11786.64元;二、处氮氧化物超限值排放浓度一倍及以上5次,对应环保电价金额1660.98元1倍1660.98元罚款;两项合计罚没款13447.62元,上缴国库。
1660.98元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2
通市监(价监)行罚字﹝2024﹞03号
(一)经查,当事人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1号、8号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共发生超限值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共计4次,具体情况为:1.氮氧化物一倍以下超标排放1次,发电量50930千瓦时,厂用电量7803.13千瓦时,小时上网电量43126.87千瓦时,环保电价标准0.01元/千瓦时,环保电价金额为:431.27元;2.二氧化硫一倍以下超标排放1次,发电量93740千瓦时,厂用电量19190瓦时,小时上网电量74550千瓦时,环保电价标准0.013元/千瓦时,环保电价金额为:969.15元;3.粉尘一倍以下超标次数2次,发电量52350万千瓦时,厂用电量5818.82万千瓦时,小时上网电量46531.18万千瓦时,环保电价标准0.002元/千瓦时,环保电价金额为:93.06元;综上,当事人因超限值排放一倍(超标倍数)以下4次,获环保电价款1,493.48元。(二)2024年5月1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通市监责改〔2024〕08号),限其于2024年5月31日前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燃烧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没收违法所得1,493.48元,上缴国库。
-元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2
3
通市监(价监)行罚字﹝2024﹞01号
经查,当事人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8号(7号)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共发生超限值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共计33次,具体情况为:1.氮氧化物一倍以下超标排放23次,发电量1321550千瓦时,厂用电量161883.71千瓦时,小时上网电量1159666.29千瓦时,环保电价标准0.01元/千瓦时,环保电价金额为:11,596.66元;2.二氧化硫一倍以下超标排放1次,发电量85970千瓦时,厂用电量17950瓦时,小时上网电量68020千瓦时,环保电价标准0.013元/千瓦时,环保电价金额为:884.26元;3.粉尘一倍以下超标次数9次,发电量499740万千瓦时,厂用电量73520.04万千瓦时,小时上网电量426219.96万千瓦时,环保电价标准0.002元/千瓦时,环保电价金额为:852.44元;综上,当事人因超限值排放一倍(超标倍数)以下33次,获环保电价款13,333.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做出如下处罚:没收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粉尘)超限值排放共计33次未按规定退还的违法所得13,333.36元,上缴国库。
13333.36元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