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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大姐副食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郝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7003Y2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土顶街道土顶社区门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5〕53号
双阳区大姐副食超市负责人为郝好,2025年4月1日郝好授权侯岳代为处理该店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日用商品和销售冒用其他厂商商品条码的商品相关事宜。 据侯岳称双阳区大姐副食超市打算不再经营了,正在甩货。共销售了一只超过有效期的晨光顺滑固体胶和1双“环球足仕”远征军鞋垫。晨光顺滑固体胶进价为1元,售价2元,进货数量10支,其余9支都是在未过贮存期的时候卖的。远征军鞋垫进价为1元,售价1元,进货数量1袋。因时间太久,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购进票据,购进日期也无法记清。该店结算时不使用条码扫描器,未建立销售台账,也无法查询销售记录。故货值金额为3元,违法所得为1元。2025年3月28日,当事人在门店显要位置处张贴了公告,对上述两款产品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同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直至2025年4月9日第一次询问时止,没有消费者联系该店进行退货。 综上所述,当事人双阳区大姐副食超市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日用商品和销售冒用其他厂商商品条码的商品违法行为成立。
2025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在双阳区大姐副食超市未发现胶棒和远征军鞋垫,经贾继红现场确认,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确为该店出售,现已无库存。投诉举报人购买的胶棒已超过有效期。购买的远征军鞋垫,厂商识别代码为保定市徐水区鼎立鞋垫厂,且已注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4月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成立办案组立案调查。该超市负责人为郝好,2025年4月1日郝好授权侯岳代为处理相关事宜。据侯岳称该超市共销售了一只超过有效期的晨光顺滑固体胶和1双“环球足仕”远征军鞋垫。晨光顺滑固体胶进价为1元,售价2元,进货数量10支,其余9支都是在未过贮存期的时候卖的。远征军鞋垫进价为1元,售价1元,进货数量1袋。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和购进日期。该店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询销售记录。故货值金额为3元,违法所得为1元。2025年3月28日,当事人对上述两款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并提供了整改报告。直至2025年4月9日,没有消费者联系该店进行退货。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日用商品和销售冒用其他厂商商品条码的商品违法行为成立。本局于2025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办案组认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晨光顺滑固体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冒用其他厂商商品条码的“环球足仕”远征军鞋垫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一、当事人涉嫌销售冒用其他厂商商品条码的商品初次违法,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日用商品的行为因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二)、(三)之规定,符合第二章第四节序号89中判断标准为“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违法程度“较轻”的判断标准。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研究决定:1、 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冒用其他厂商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日用商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0.5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0元。
0.5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06-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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