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树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承罗 | 注册资本:1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2563315241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东港七路98号(柯城东港工业园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19
2017-11-29
(2017)浙0803执恢10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九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16-03-21
2016-03-21
(2016)浙0803执1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九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开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6-03-21
2016-03-21
(2016)浙0803执108号
浙江九树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开拓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5-12-15
2015-12-15
(2015)衢巡商初字第1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九树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开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72785.7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市监处罚〔2025〕63号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JS-250型油气分离器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范畴。《压力容器分析设计》(GB/T4732-2024)从2025年2月1日开始实施,当事人为此委托设计了2025.2.3版的JS-250HP气液分离器装备图(设计图纸),显示该型号设备的筒体法兰设计厚度为50mm。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当事人仍采用原库存的35mm厚度的法兰。2025年2月1日截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共生产JS-250型油气分离器115只,销售90只。另据浙江工业大学化工机械设计研究院出具的《浙江九树机械有限公司JS-250气液分离器法兰应力分析报告》显示,规格为35mm的筒体法兰满足GB/T4732-2024标准的相关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1.1(2)“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按照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制造压力容器”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的规定,属于未依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的行为。当事人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整改,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规定的情形,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