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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百吉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秋良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28300818074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通河镇向阳街(老物价局综合楼道南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河市监处罚〔2026〕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5从制造商浏阳市升花出口花炮厂共购进小土豆2分钟(组合烟花类)20箱,购进价格是56.16元/箱。2025年11月20日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烟花进行抽检检验,检验结论为引燃装置、结构和材质、药量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2025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检批次烟花至2026年12月26日告知检验结果时只销售给了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4箱,销售价格是64.8元/箱,其余16箱存放于当事人仓储地点,已被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封。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烟花货值金额为1296元,牟取违法所得为259.2元。
1、没收小土豆2分钟(组合烟花类)16箱; 2、罚款人民币一千二百九十六元(1296.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二百五十九点二元(259.2元)。
1296.00元
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2
通河市监处罚﹝2024﹞1号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份从上栗县富兴出口花炮厂购买鹏坤牌10000型的大号逐木鸟(爆竹类)20箱(每箱5盘)用于销售,上述大号逐木鸟(爆竹类)经哈尔滨市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烟花爆竹,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烟花爆竹的《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哈尔滨市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编号NO:2023QF00485))送达当事人。直至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都没有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异议。1.哈尔滨市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哈尔滨市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编号NO:2023QF00485)),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鹏坤牌10000型的大号逐木鸟(爆竹类)为不合格烟花爆竹的事实。2. 2023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的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4.当事人提供的上栗县富兴出口花炮厂《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萍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资质合法及当事人进货来源合法的事实。5. 2023年12月2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进货来源、货值金额的事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66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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