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厨聚全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凃涛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3MA49KC813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山区青菱乡长江村万科金色城市16号地块第1号办公楼1单元8层3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355号
2025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品仓库内摆放有产品名称为“白醋”的预包装食品1482瓶(下称涉案产品)。每瓶涉案产品标注的品牌和名称为“厨聚全 白醋 酿造甜醋”、配料为“生活饮用水、大米、玉米、食盐、白砂糖”、执行标准为“GB2719 液态发酵”、总酸为“≥2.5g/100ml”、生产日期为“2025/01/01”、净含量为“10斤”、委托商为“厨聚全调味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夹套河路白沙四路站牌”、制造商为“南阳市嘉隆味业有限责任公司”、制造商地址为“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界中”。
经查明,涉案产品配料为“生活饮用水、大米、玉米、食盐、白砂糖”,工艺类别为“液态发酵”,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2719-2018)第2.1.1“甜醋:单独或混合使用糯米、大米等粮食、酒类或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后再添加食糖等辅料制成的食醋”的要求,涉案产品的产品类别为甜醋。涉案产品总酸含量为“≥2.5g/100ml”,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2719-2018)第3.3条“甜醋:总酸(以乙酸计)/(g/100mL)≥2.5”对于甜醋总酸含量的要求。涉案产品于外包装醒目位置标示了总酸含量、“甜醋”字样,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2719-2018)第4.1条“预包装食醋的标签应标示总酸含量,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应醒目标出‘食醋’或‘甜醋’字样”的要求。本局未发现涉案产品的外包装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2719-2018)的要求。
另查明,涉案产品标注的委托商名称为“厨聚全调味料食品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不存在,委托商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夹套河路白沙四路站牌”为涉案产品的发货地址,非当事人登记注册的实际经营地址。涉案产品标注的委托商的名称、地址为虚假的名称、地址。
另查明,涉案产品为液态食品,标注的净含量为“10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5.2条“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的要求。
另查明,涉案产品为当事人委托南阳市嘉隆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费用票据、被委托生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共委托生产涉案产品1576瓶,每瓶委托生产单价4元,委托生产费用共计6304元。当事人于“快驴进货”平台对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平台标价为6元/瓶,1576瓶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9456元(按标价计)。
除了现场检查发现的1482涉案产品外的94瓶涉案产品,其中71瓶通过“快驴进货”平台售出,总销售金额为391.91元;其中23瓶为同行调取、餐厅试用、线下散卖,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去向证明材料及具体销售金额。当事人称,71瓶涉案产品的销售额应为426元(按快驴平台标价计),但实际销售额为391.91元,原因为顾客优惠、平台抽成,导致实际售价低于标价。当事人可查实的违法经营额为391.91元,违法所得为391.91元。
接受本局调查后,当事人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1、于“快驴进货”平台对涉事产品进行下架整改。2、张贴召回公告,于线上线下对涉案产品进行主动召回。3、对现有库存的1482瓶涉案产品进行返厂整改处理。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9456元,违法所得391.91元)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结合自由裁量规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1.91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