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东运通热镀锌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伦霭珍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07847912368019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16
(2021)粤0784民初880号
加工合同纠纷
广东运通热镀锌厂有限公司
湖南开榆建设有限公司,李**
鹤山市人民法院
2
2020-12-09
(2020)粤0784民初444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东运通热镀锌厂有限公司
广东嘉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人民法院
3
2020-12-03
(2020)粤0784民初444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东运通热镀锌厂有限公司
广东嘉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鹤山市人民法院
4
2019-04-17
(2019)粤0784民初96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东运通热镀锌厂有限公司
广东吉达铁塔科技有限公司
鹤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15
2022-01-24
(2022)粤0784民初306号之一
加工合同纠纷
广东运通热镀锌厂有限公司、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2-15
2022-01-24
(2022)粤0784民初309号之一
加工合同纠纷
广东运通热镀锌厂有限公司、广东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7-04
2021-03-19
(2021)粤0784民初880号之二
加工合同纠纷
广东运通热镀锌厂有限公司与李**、湖南开榆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1-20
2017-01-20
(2017)粤0784民初117号
加工合同纠纷
广东运通热镀锌厂有限公司与广州增立钢管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1-20
2017-01-20
(2017)粤0784民初117号之一
加工合同纠纷
广东运通热镀锌厂有限公司与广州增立钢管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4-07-09
2014-07-09
(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5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雷**与郭**、广东运通热镀锌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44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江交罚﹝2025﹞00780号
我局依法查实,2025年01月09日19时10分,广东运通热镀锌厂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黄海林驾驶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车辆粤JY7289(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鹤山市到佛山市,经江顺大桥江门岸的治超非现场监测点(地址:江顺大桥江门岸(G325线K2+600m))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0.31吨,轴数是6轴,限重49.000吨,超限1.31吨,超限率2.67%,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广东运通热镀锌厂有限公司构成公路违法超限行驶。本案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违法情况陈述材料、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500.00元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03
2
鹤城处罚字﹝2023﹞14-2号
广东运通热镀锌厂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厂房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本机关(单位)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对你(单位)广东运通热镀锌厂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厂房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 2010 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鹤山市鹤城镇工业大道北 250 号擅自建设面积为11895 平方米、建设工程总价为人民币 4488320.91 元的厂房。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工程结算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类)》,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玖仟零陆拾伍圆陆角柒分(¥359,065.67);2.责令你单位缴清罚款后到相关部门补办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359065.67元
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2023-1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