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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正和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宏宇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3MA1CP44N0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靖城国际A栋一层108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4﹞10039号
青冈县正和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经2024年10月15日复查,未进行整改,该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共计三种药品,分别是腰痛宁胶囊、替米沙坦片、明目蒺藜丸。替米沙坦片是2024年9月30日从黑龙江常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采购价:6.8423元、销售价7.8元;明目蒺藜丸是2024年9月30日从黑龙江常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采购价:8.1743、销售价:10元;腰痛宁胶囊是2024年7月1日从黑龙江省金玉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采购价:17元、销售价:18.5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46.3元。办案人员认定青冈县正和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性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2
青市监处罚﹝2024﹞102号
青冈县正和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违反了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000.00元
绥化市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3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医保(罚)决字(2024)第85号
儿童医保购买成人用药品、串换药品、药品代码不在医保报销目录内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做出行政处罚
916.40元
绥化市青冈县医疗保障局
2024-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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