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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上福陵园有限责任公司金山陵园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海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1MA35FDB557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罗桥街道办文家村杨青山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广信市监价处罚﹝2024﹞5号
金山陵园前身为永安陵园,土地性质为公益性墓地性质,因永安陵园经营困难,后由金山陵园兼并了永安陵园,确定前期开发征用的100亩土地由金山陵园接管,土地性质为城镇公墓及公益性墓地建设用地,并明确要规划其中的20亩为公益性墓地。上饶市上福陵园有限责任公司金山陵园于2015年11月6日注册成立,当事人于2019年8月6日取得了《江西省公墓建设许可证》。根据《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新建的经营性公墓应当按照总规划面积20%比例建设公益性公墓。”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赣民发〔2018〕9号附件4第三条第3项“规划布局 3.新建公墓应在本项目区内规划不少于20%的用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统一使用卧碑),实行独立核算成本,由物价部门按实际建设成本和管理费核定墓穴价格。”的规定,经营性公墓要保留20%的公益性用地。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江西省定价目录》(赣发改价调〔2015〕889号)第9项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将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范畴,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没有将公益性公墓价格纳入政府定价范畴。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定价目录》(赣发改价调〔2018〕310号)第10项将“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基本服务和公益性公墓”纳入政府定价范畴,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定价目录》(赣发改价调规〔2022〕807号)第10项将“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纳入政府定价范畴,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定价范围为公益性公墓。 经查,当事人在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28日期间,以2700元/座、3000元/座、3300元/座、3600元/座、3800元/座不等的价格对公益性公墓进行销售,累计销售墓位442座,获得墓位销售收入1532100元。在2018年4月12日至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未经政府定价的情况下,擅自将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墓穴按照2000元/座、3300元/座、3600元/座、3800元/座、3900元/座、4000元/座、4200元/座、4500元/座、4800元/座、5000元/座、5700元/座、6800元/座、8800元/座、10000元/座、16000元/座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累计销售墓位2446座,共获得墓位销售总收入13033100元。因当事人销售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尚未进行政府定价,按照《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2001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检〔2001〕2607号公布)第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四)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的规定,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墓位违法所得,故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按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认定。 当事人经营性公墓区分为福寿区、吉祥区、福祥区、怡祥区、玫瑰园AB区、怡和园,从2021年1月5日至2024年10月28日经营性公墓销售共计1119座,2024年金山陵园经营性公墓销售价目表公示价格在3800元/座到122800元/座不等,2024年10月22日怡和园28排20号销售价格为176800元/座,超过了公示价格的最高价122800元/座,价外加价多收价款54000元。当事人于2025年2月9日将高于公示价格价外多收价款54000元退回给家属。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擅自制定公益性公墓价格的行为,处以罚款150万元,上缴国库。对经营性公墓超过公示价格价外加价出售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1500000.00元
上饶市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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