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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白龙镇母氏农机配件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母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0823MA67J616XG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广元市剑阁县白龙镇陕会街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剑市监处〔2024〕5108232400008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07月12日到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农用机具、农用配件零售。名称:剑阁县白龙镇母氏农机配件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3MA67J616XG,该店经营场所是临路门市部,面积30平方米。 另查明证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从剑阁县普安镇张国勇处以每台100元的价格购进温岭市金乐山泵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豪迪”牌小功率电动机单相螺杆自吸泵一台,购进金额100元,在当事人经营部以每台150元的价格销售;以每台100元的价格购进山市中区人民电机厂生产的“五通龙王”牌小功率电动机单相自吸泵2台,购进金额200元,在当事人经营部以每台120元的价格销售了1台,盈利20元;以每台100元的价格购进浙江韩磊泵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单相旋涡式自动自吸泵1台,购进金额100元,在当事人经营部以每台150元的价格销售,没有销售。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第十一条中:“?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的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上述事实的货值金额为540元,违法所得20元。
没收违法所得0.0020万元,罚款0.0540万元,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
540.00元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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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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