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兴建水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兴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24MA2FTY9A4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凤凰中路(岙滩农贸城)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市监处罚〔2023〕289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因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通知书时已将不合格批次草虾全部售完,且无法召回,故无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草虾的违法所得为5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所获得的52元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2元整。
0.00元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