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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金宝民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冶金宝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650109MA77WF423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留子庙村干渠路41号、4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米市监处罚〔2024〕3号
计量违法行为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电子汽车衡一台(产品型号XK3190-A12+E,生产日期2020年4月,编号2004000750); 2、罚款2500元。
2500.00元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6
2
乌米市监处【2024】3号
当事人于2018年3月16日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主要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经营活动。2019年8月至2022年先后安装了碾米机、捡石机、精选机等设备开始从事稻谷来料加工经营活动。2020年8月份当事人在乌市米东区新华凌市场购买了一台20吨电子汽车衡(产品型号XK3190-A12+E,生产日期2020年4月,编号2004000750),安装在其加工厂房内进行农产品来料加工称重,2023年8月份将该汽车衡从加工厂房内移至厂房大门口自行校正后继续使用。当事人从购买使用该汽车衡至今未经过检定,且无法提供检定合格报告。2023年9月底当事人收购了米东区羊毛工镇新建村村民王芳的7车稻谷,全部使用当事人厂房门口的电子汽车衡进行称重,显示称重总量38758公斤,每公斤收购价格3.4元,稻谷款共计13.2万元已全部付清。2024年1月3日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羊毛工镇新建村村民王芳举报信,举报称米东区羊毛工镇金宝民顺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稻谷所使用的电子汽车衡称重不准确,2024年1月3日我局联合乌鲁木齐市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高晓枫、王伟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汽车衡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收购稻谷称重所使用的电子汽车衡无检定合格证(印)。2024年1月18日我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汽车衡进行检定,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HM字24800205号),检定结果为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6000公斤测量点示值为5804公斤,误差为196公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39-2016)》计算误差系数[(-196-最大允许误差±6)/6000*100%]为-3.16%,按照该误差系数计算得出7车稻谷实际重量(38758-实际重量/实际重量=-3.16%)为40022公斤,由此计算出实际造成误差1264公斤,截止调查之日,当事人收购王芳的38758公斤稻谷全部加工成大米销售给了周边的村民,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264公斤*3.4元/公斤)4297.6元。
1、没收违法使用的电子汽车衡一台(产品型号XK3190-A12+E,生产日期2020年4月,编号2004000750); 2、罚款2500元。
2500.00元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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