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鑫旺恒通食品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鹏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2MA05U5UF2M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泰兴南路83号底商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8
(2023)津02民终6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崔**
天津市河东区鑫旺恒通食品便利店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2-14
(2022)津0102民初91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崔**
天津市河东区鑫旺恒通食品便利店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3
2022-11-17
(2022)津0102民初91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崔**
天津市河东区鑫旺恒通食品便利店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4
2022-10-20
(2022)津0102民初91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崔**
天津市河东区鑫旺恒通食品便利店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东综支处罚〔2025〕7号
当事人销售的“菲利娅牌电暖宝”为电极式热水袋,不符合《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第22.33项“在正常使用中易触及的或可能成为易触及的导电性液体,不应在带点部件直接接触,电极不应用于加热液体”的要求,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菲利娅牌电暖宝”共1个;2、罚款20元;3、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没款总计29元。
2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8
2
津市监东综支处罚〔2025〕7
当事人自天津市河北区坤伟百货批发部购进“菲利娅牌电暖宝”共2个,购进价格是16元/个,上述商品于2024年11月18日售出1个,售价25元/个,剩余1个已被我局扣押,无库存。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菲利娅牌电暖宝”为电极式热水袋,不符合《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第22.33项“在正常使用中易触及的或可能成为易触及的导电性液体,不应在带点部件直接接触,电极不应用于加热液体”的要求,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菲利娅牌电暖宝”共1个;2、罚款20元;3、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没款总计29元。
2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8
3
津市监东综支处罚〔2024〕606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500元。
500.00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9
4
津市监东向处罚〔2024〕617号
2024年4月1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至天津市河东区鑫旺恒通食品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箱装啤酒等食品未隔墙离地,未按要求贮存食品。依据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5.5“贮存的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
警告
-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9
5
津市监东向处罚〔2023〕167号
2023年4月1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至天津市河东区鑫旺恒通食品便利店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售卖的食用农产品鸡蛋无法现场提供进货票据,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东向责改【2023】48号)。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责改期内提交了齐全的供货商证照票据等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