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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新迦兴摩托车销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饶孟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8MA6QCN8D7B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新华镇文华社区樱花廊庭后门76-7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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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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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4〕11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9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新华镇文华社区樱花廊庭后门76-79号从事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销售至今。2024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采取《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7.2.4.3鞍座水平位置:试验车前后车轮着地,车身垂直于支承面;在试验车的纵向中心线上,选取鞍座前后边缘与水平面成30°的鞍座交点,为鞍座前端和后端,并做标记。沿座垫表面,用量具测量座垫前端、后端的距离。”的方法进行测量,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19辆待售电动自行车存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 尺寸限值 b)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0mm;”的情形,同时还存在加装靠背架或后备箱的行为,具体情形如下: 车辆编码为329222350136638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00mm,坐垫后方位置加装了长为250mm的靠背架。车辆编码为329222350109599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00mm,坐垫后方位置加装了长为250mm的靠背架。车辆编码为329222450017025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600mm,坐垫后方位置加装了长为300mm的靠背架。车辆编码为329222450013904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600mm,坐垫后方位置加装了长为300mm的靠背架。车辆编码为329222350324678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600mm,坐垫后方位置加装了长为300mm的靠背架。车辆编码为329222450137220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30mm,坐垫后方位置加装了长为250mm的靠背架。车辆编码为329222450138296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50mm,坐垫后方位置加装了长为250mm的靠背架。车辆编码为329222450137200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80mm,坐垫后方位置加装了长为250mm的靠背架。车辆编码为329222450109033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60mm,坐垫后方位置加装了长为250mm的靠背架。车辆编码为329222450077002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50mm,坐垫后方位置加装了长为250mm的靠背架。车辆编码为357322480051380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600mm,坐垫后方位置加装了长为250mm的靠背架。车辆编码为357322380200596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60mm,在坐垫后方位置加装了长为250mm的靠背架。车辆编码为357322380087055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60mm,坐垫后方位置加装了长为250mm的靠背架。车辆编码为357322380128776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600mm,坐垫后方位置加装了长为250mm的靠背架。车辆编码为357322380033819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20mm,坐垫后方位置加装了长为600mm的金属架,金属架上方加装有长为400mm后备箱。车辆编码为357322480053524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600mm,坐垫后方位置加装了长为250mm的靠背架。车辆编码为357322480053644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600mm,坐垫后方位置加装了长为250mm的靠背架。车辆编码为234622326403619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30mm。整车编码为195022309340595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600mm,坐垫后方位置加装了长为250mm的靠背架。当事人销售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涉嫌违反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具有管辖权。 另查实,上述19辆电动自行车分别是2023年7月、2023年11月、2024年8月分4批从江苏金箭车业制造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均为1辆,共19辆,货值金额共计34932.00元。至本局查获时,上述电动自行车并未售出,因此未产生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决定如下: 一、没收涉案用于改装的产品部件(鞍座19个,靠背架17个,后备箱1个); 二、对当事人销售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共计叁万肆仟玖佰叁拾贰元(¥34932.00)。
34932.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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