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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恒信泡沫板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郝凤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9MA0N1619X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机械制造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市监处罚〔2024〕280号
宁城县恒信泡沫板厂于2024年6月生产的绝热用模塑聚笨乙烯泡沫塑料为不合格产品(规格:9公斤/m3,产品等级为Ⅰ级-B2-037执行标准GB/T10801.1-2021),成本价47元/m3,销售价格52元/m3,共计生产了同批次绝热用模塑聚笨乙烯泡沫塑料80m3,货值金额4160元。此批次所有泡沫塑料已销售,违法所得400元。 当事人提供了生产加工记录、销售记录、产品出厂检测报告,销售票据,及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与购买方辽宇膨润土公司签订补充合同减小造成的危害性后果,积极配合执法,接到我局通知后及时对生产线进行停产并进行整改,该厂于2023年因为生产销售不合格绝热用模塑聚笨乙烯泡沫塑料受到过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08.00元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2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4】280号
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城县恒信泡沫板厂生产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进行抽检,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408元。
5408.00元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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