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连生乡鑫源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兆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22MA19UN046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连生乡连生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滨市监处罚[2023]3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对绥滨县连生乡鑫源食品商店经营者王兆凤进行询问调查,经查,2023年6月16日,绥滨县连生乡鑫源食品商店购进的“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2023年4月27日)”共计10袋,每袋2.7元,销售价格每袋3元。在2023年7月6日售出7袋(未过期),剩余3袋过期。该食杂店提供了商品进货台账一份,销售台账一份。该食杂店经营者王兆凤承认是因为这款方便面销量不好,放在货架角落,在定期清理超保质期限食品的时候由于自己疏忽没有清理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绥滨县崧侨食杂店为合法经营。
2.进货台账,证明:绥滨县连生乡鑫源食品商店购进的“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进行了采购验收并在保质期内。
3.销售台账,证明:该批次产品的销售数量、时间。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该批次食品销售数量、时间。
5.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绥滨县连生乡鑫源食品商店所销售的“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剩余3袋已超过保质期限。
罚款0.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元
绥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