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登健养生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春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823MAC1PNCC3P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上杭县临城镇城东村二环东路36-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5〕34号
经查:2024年5月9日,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交叉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杭县登健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杭县登健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养生馆一货架上放有: 1.润肤山茶油15瓶;品名:山茶油;原料:油茶籽;生产日期:见喷码;(实际上查无喷码,未标明生产日期)净含量:30ml;保质期:食用二年,药用永久;生产许可证:食坊字第3508230073号;使用方法:直接涂抹,按摩使用等;生产商:上杭县塘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福建龙岩上杭县太拔镇太拔村塘尾15-1号;服务电话:15059912380. 2.纯手工唇膏口红7瓶;Net:3.5g(外包装标签没有其他内容)。3.山茶油4瓶;品名:山茶油;原料:100%油茶籽;工艺:纯物理压榨;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盒身(实际上盒身上并标明生产日期);生产商:上杭县登健茶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基地:上杭县太拔镇太拔村杨排岽;使用方法:直接涂抹使用;销售电话15959731986.4.美容间货架上有2盒草本莹润套(与尚未超过使用期限的草本植萃按摩油放在一起);净含量:10ml×12支;执行标准:GB/T29990;成分:山姜提取物、迷迭香叶油、圆叶当归根油、葡萄籽油、霍霍巴籽油、红花籽油、油橄榄果油;使用方法:洁肤后,取适量本品涂抹于背部肌肤,按摩至吸收即可;生产商:广州鸿华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许可证:粤妆20160688;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合格20210117,20240116;该产品其中一盒已开封剩3支。5.该经营场所一货架纸箱中有毛发平衡洗发液4瓶;主要成分:茶麸、生姜发酵产物滤液、皂角、墨旱莲、透骨草、何首乌、侧柏蒸煮液;生产日期:20221018;规格:500ml;保质期:常温二年,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6.油性头皮平衡洗发液14瓶;规格:500ml;生产日期:2024年3月9日;保质期:常温二年;主要成分:茶麸、生姜发酵产物滤液、皂角、无患子、川辣子、侧柏蒸煮液;洗护方法:直接洗护,不可食用,不慎入眼,请用清水冲洗。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7.无标签护发素26瓶,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综上,该店在销售或使用上述化妆品的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经营、使用的草本莹润套1盒又3瓶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的、使用的1.润肤山茶油15瓶,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喷码;(实际上查无喷码,未标明生产日期);2、山茶油4瓶;标签上标注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盒身(实际盒身上并未标明生产日期),3、纯手工唇膏口红7瓶;Net:3.5g(外包装标签没有其他内容)、4、毛发平衡洗发液,4瓶、5、油性头皮平衡洗发液14瓶;标签上均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6、无标签护发素26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草本莹润套已超过化妆品使用期限,又未建账的事实,导致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当事人经营的、使用的纯手工唇膏口红7瓶;Net:3.5g(外包装标签没有其他内容)、毛发平衡洗发液4瓶、油性头皮平衡洗发液14瓶;标签上均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无标签护发素26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当事人经营、使用的草本莹润套1盒又3瓶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
(二)、当事人经营的、使用的纯手工唇膏口红7瓶;Net:3.5g(外包装标签没有其他内容)、毛发平衡洗发液4瓶、油性头皮平衡洗发液14瓶;标签上均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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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