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涵之福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敢才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EGQMLK6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沙嘴街道沙嘴社区黄金大道18号紫金城西街商铺H1栋1单元1层110室(标准地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296号
经查,2026年1月12日当事人供货商唐雄兵将涉案2件萝卜丁送到当事人餐饮店,进购价格为22元/件,进价金额44元。到店后当事人使用萝卜丁作为热干面配料,至我局检查时还剩1件未开封使用。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单据。当事人店内过期的萝卜丁货值金额为22元,违法所得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件龙丽园热干面萝卜丁;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