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吴氏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丽员 | 注册资本:10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0698472682L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曾巩大道1001号B03栋6-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16
(2026)赣1002民初479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2
2024-10-22
(2024)赣1002民初6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吴氏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3
2024-10-08
(2024)赣1002民初6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吴氏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15
合同纠纷
江西吴氏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鑫璟印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06
2020-04-27
(2020)赣1002执414号
抚州市吴氏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省定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2-27
2019-10-22
(2019)赣1002民初351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抚州市吴氏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定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6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崇市监处罚﹝2026﹞24号
2026年2月27日,我局收到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春节期间公共场所秩序整治督导发现问题清单》,问题清单中指出:崇仁县快乐超市的维保记录不全;崇仁县华悦酒店维保记录有一个月缺失维保人员签字。我局执法人员于3月2日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上述情况属实。当日,我局特种设备执法人员登记了案源,2026年3月2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至2026年5月22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9日与崇仁县快乐超市(宝水店)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书,合同规定维保设备为一台扶梯,维保期限自2025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维保费为3600元/台/年(已于2025年5月现金缴费);于2025年5月12日与崇仁县华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书,合同规定维保设备为四台电梯,维保期限自2025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维保费为2640元/台/年,共计10560元/年(目前尚未收费,双方口头约定于2026年8月缴款)。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内对崇仁县快乐超市(宝水店)使用的一台扶梯进行维保时未作出维保记录;于2026年2月内对崇仁县华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四台电梯进行维保时作出的维保记录中未见维保人员签名。据当事人陈述称,因维保人员工作繁忙,因此遗忘了做出维保记录或未在维保记录中签名。经核查,上述两家电梯使用单位均表示当事人按照合同提供了维保服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名);......。”的要求。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内为崇仁县快乐超市(宝水店)使用的一台扶梯提供维保服务,涉及的维保收费为900元;于2026年2月为崇仁县华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四台电梯提供维保服务,涉及的维保收费为880元,以上共计17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春节期间公共场所秩序整治督导发现问题清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笔录和对封元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对祝庆祥的询问笔录一份、对何红英的询问笔录一份、《情况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在崇仁县快乐超市(宝水店)与崇仁县华悦酒店开展维护保养工作的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完成整改工作; 4.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书及相关发票两份,证明当事人对两家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维护保养工作及收取相关维保费的事实; 5.维保人员补齐维保记录和补签名字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完成了整改工作;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封元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七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二十三条【裁量基准】(一)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崇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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