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潮汕酱记火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沙先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2MA2D57NL7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东街道万达广场4F层4055,4056A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吴市监处罚〔2024〕594号
2024年6月5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兴潮汕酱记火锅店进购的白萝卜(购进日期:2024年6月5日,单价2元/kg,抽样数量(含备样)3kg,备样数量1.5kg)进行了抽检。2024年7月8日,由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KS24611629),被抽检的白萝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0.039mg/kg,标准指标≤0.01mg/kg),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被抽检的白萝卜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KS2461162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当事人彭凯签收。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白萝卜。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2024年7月18日,由本局依法立案。2024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 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的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5日取得营业执照,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万达广场4F层4016,4017,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2MA2D57NL79(1/1),经营范围:餐饮服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305030173814。2024年6月5日,当事人从湖州汇集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购入该批次白萝卜12.085千克,进价为1.8元/千克,其中抽检了3公斤,抽样价格为2元/公斤,其余9.085千克被用于制售菜已售出。截止2024年7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被抽检的白萝卜被用于制售菜已售出,共计销售白萝卜12.085千克。上述白萝卜货值共计22.353元,可查实违法所得0.6元 。当事人提供购入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未提供有效该批次白萝卜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后,按要求开展不合格食品自查工作,至今没有收到顾客投诉。当事人已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截止调查终结,无召回数量。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当事人采购白萝卜未索取进货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对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0.6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00.6元。
综上,对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0.6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00.6元。
5000.00元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