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世俊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076020564XC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城区龙翔大道与翠竹路交叉口林溪美地小区10号楼底商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5
(2025)豫0402民初54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薛**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
2025-10-09
(2025)豫0191民初26838号
委托合同纠纷
河南并智事务所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2
(2025)豫0402民初44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纪**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4
2025-08-20
(2025)豫0402民初44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5
2025-08-19
(2025)豫0402民初44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于**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6
2025-08-19
(2025)豫0402民初44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田**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7
2025-07-24
(2025)豫0402民初38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马**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8
2025-07-17
(2025)豫0402民初390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河南诺盾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9
2025-07-17
(2025)豫0402民初390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河南诺盾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20
(2025)豫0402民初32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7
2025-08-07
(2025)豫0402执242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2
2025-12-17
2025-08-07
(2025)豫0402执244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李**;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12-17
2025-08-07
(2025)豫0402执245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11-14
2025-08-01
(2025)豫0402执774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5-10-29
2025-07-03
(2025)豫0425民初30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俊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5-04-25
2025-04-11
(2025)豫0402民初24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陈某;河南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5-04-25
2025-04-11
(2025)豫0402民初24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某有限公司;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4-10-31
2022-11-02
(2022)豫0402民初49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4-06-19
2023-12-25
(2023)豫0402民初62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4-04-29
2024-02-29
(2024)豫0402民初8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湛市监处罚﹝2025﹞28号
经查实,当事人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向常绿林溪谷小区商铺转供电过程中收取转供电费存在以下行为: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向常绿林溪谷小区商铺转供电294493千瓦时,应收单价0.773-0.75元/千瓦时,实收1元/千瓦时,应收金额:224095.086元,实收金额294493元,共计多收价款70397.91元。该行为违反了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存在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情形。 二、当事人未以显著方式对收取的电费价格进行明码标价。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平湛市监责退〔2025〕7001号《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接到文书后,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多收价款63815.11元,尚有6582.8元未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582.8元; 2、罚款80000元。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元。
81000.00元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