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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红群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关红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AA2NH9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宏达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218号
现查明,当事人无法说明涉案产品的供货来源。2022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被投诉产品“硬十天”2盒,“虫草鹿鞭丸”2盒。当日,执法人员上述将“硬十天”2盒,“虫草鹿鞭丸”1盒送仙桃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剩余1盒“虫草鹿鞭丸”产品被我局扣押。“硬十天”产品的进货价格为55元/盒,“虫草鹿鞭丸”产品的进货价格为20元/盒。2022年7月20日晚,当事人以80每盒的价格销售虫草鹿鞭丸和硬十天两类产品(共计4盒)给投诉举报人,获销售货款320元。截止目前,执法人员所能核实到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640元,违法所得为32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虫草鹿鞭丸”产品1盒;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320,上交国库。
5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5
2
仙桃市监处罚〔2024〕449号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虫草鹿鞭丸”产品1盒;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3、罚款人民币140000元,罚没款合计140320,上交国库。
14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3
仙桃市监处罚〔2023〕379号
现查明,当事人无法说明涉案产品的供货来源。2022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被投诉产品“硬十天”2盒,“虫草鹿鞭丸”2盒。当日,执法人员上述将“硬十天”2盒,“虫草鹿鞭丸”1盒送仙桃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剩余1盒“虫草鹿鞭丸”产品被我局扣押。“硬十天”产品的进货价格为55元/盒,“虫草鹿鞭丸”产品的进货价格为20元/盒。2022年7月20日晚,当事人以80每盒的价格销售虫草鹿鞭丸和硬十天两类产品(共计4盒)给投诉举报人,获销售货款320元。截止目前,执法人员所能核实到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640元,违法所得为3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虫草鹿鞭丸”产品1盒;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3、罚款人民币140000元,罚没款合计140320,上交国库。
14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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