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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闽兴消防器材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碧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5MA14J0JG8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2303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4〕262号
经查,被检产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3日从河北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采购的共采购15个,抽验数量2个,销售了3个,进货价格为30元/个,销售价格为33元/个,违法所得15.00元,货值金额总计495.00元。经询问,剩余产品未进行销售已于2024年9月4日收到抽检报告后进行返厂处理,厂家于2024年9月9日出具返厂凭证,当事人于11月20日对销售的不合格灭火器进行了召回,至调查终结,无被召回不合格灭火器。
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消防器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四节序号87的处罚标准之规定,建议:1.没收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个;2.罚款99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5.00元; 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个;2.罚款99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5.00元。
99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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