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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学成文体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华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23MA6NJM6271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民族初级中学门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盈处罚〔2024〕10号
经查明,2019年01月16日,当事人依法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在盈江县平原镇民族初级中学门口从事文体用品、出版物的销售等经营活动。2023年09月15日,当事人以840元/件(60粒/盒×8盒/件)的价格向送货上门流动商贩购进“南孚”系列电池,电池外包装标称“南孚”注册商标,其中“南孚”5号电池共购进4件(1920粒)、购进金额3360元,“南孚”7号电池共购进6件(2880粒)、购进金额5040元,“南孚”电池合计购进10件,总金额8400元,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上述“南孚”电池底部“南孚”二字字迹略小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所生产的电池字迹,与该公司产品所用“南孚”二字不相符,同时使用手机扫码电池外包装二维码,信息显示为“小心、是假货”,于2024年01月1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024年01月16日,我局委托商标持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依法对上述“南孚”电池进行鉴定。2024年02月04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的1份《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经我公司鉴定人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我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2024年02月0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鉴定结果告知书》(盈市监检鉴结[2024]1号)及上述《鉴定证明》各1份,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相反证据证明。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以3元/粒的价格销售“南孚”5号电池100粒,销售金额300元,获利125元,余1820粒;以3元/粒的价格销售“南孚”7号电池354粒,销售金额1062元,获利442.5元,余2526粒。因当事人所售的侵权电池无标价,2024年02月05日,我局委托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对该批侵权电池进行价格认定。2024年02月06日,该中心出具1份《关于对电池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盈发改价认[2024]24号),主要内容为“本次认定标的为13038.00元”,故当事人的侵权电池违法经营额为14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67.50元。期间,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合法进货发票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取得侵权商品的证据材料。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陆拾柒元伍角整(567.50元); 2、没收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5号电池1820粒、7号电池2526粒; 3、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15000.00元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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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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