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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优易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伟光注册资本:1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3662526212W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8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31
(2024)辽0103民初15827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费**
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中晨二手汽车市场有限公司,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沈阳万象影视城有限公司,沈阳优易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辽宁九六一二二汽车维修救援有限公司,沈阳中晨日升商贸有限公司,三亚克莱斯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1
(2024)辽0103民初15827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费**
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沈阳优易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沈阳中晨二手汽车市场有限公司,沈阳中晨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九六一二二汽车维修救援有限公司,沈阳万象影视城有限公司,沈阳中晨日升商贸有限公司,三亚克莱斯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3
2022-11-03
(2022)辽0103民初214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孙**
沈阳优易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4
2022-08-10
(2022)辽0103民初597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刘**
沈阳优易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24
(2024)辽0103民初15827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费**
沈阳中晨日升商贸有限公司;三亚克莱斯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4
(2024)辽0103民初15827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费**
沈阳中晨日升商贸有限公司;三亚克莱斯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2-12
(2024)辽0103民初15827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费**
沈阳中晨日升商贸有限公司;三亚克莱斯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24
2022-08-11
(2022)辽0103民初597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刘**、沈阳优易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8-19
2019-07-29
(2019)辽民申301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石**、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3-07
2019-01-02
(2018)辽01民终1240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与石**、倪**、倪**、沈阳优易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沈阳中晨二手汽车市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2-25
2018-09-25
(2018)辽0103民初31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石**、倪**等与沈阳优易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沈阳中晨二手汽车市场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6159.06元
民事案件
5
2018-09-05
2018-08-14
(2018)辽0103民初6368号
合同纠纷
沈阳中晨先锋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阳中晨先锋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优易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维修与沈阳优易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99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环罚﹝2024﹞513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依据上级部门转办线索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单位成立于2007年7月16日,于2007年11月份正式营业,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共建有尾气检车线3条(1#和2#尾气检车线为汽油车尾气检车线,4#为汽油车、柴油车、油电混合车尾气检车线),安全检车线2条,共有三台OBD检测设备。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常营业,1#和2#尾气检车线正在使用,两台OBD设备正常检测。根据市执法队线索移交清单显示,该单位涉嫌不同车辆重复使用相同车辆控制单元标识符CAL ID码,共出具14份结果为合格的车辆检测报告,其中有12台车辆的报告中显示CAL ID编码为04E906033AB9138、CVN编码为52B1326C,车牌号分别是:辽A8U31R、辽A6X80T、辽A322DH、辽AN126H、辽A20T9U、辽A51M6L、辽A095S6、辽A7KB07、辽A5G27K、辽A3TE13、辽AS7T30、辽A8L40G、辽A86DZ5;有1台车辆的报告中显示CALID编码为37805-R1G-H560、CVN编码为93242300,车牌号为辽A210H6;有一台车辆的原始报告中未显示 CALID 编码,车牌号为辽A51M5L。对线索清单中涉及的14份报告,执法人员进行证据保存并现场拷贝了1#、2#尾气检车线中控机硬盘中D盘-log日志数据。 通过以上证据执法人员进一步查明,上述14台车辆中辽A3TE13、辽AN126H、辽A095S6、辽A7KE07、辽A5G27K和辽A322DH这6台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的检测报告涉及OBD检测CAL ID编码相同,符合网红码特征;辽A8L40G、辽AS7T30、辽A86DZ5、辽A8U31R、辽A6X80T、辽A20T9U这6台车辆为同一型号品牌车辆;辽A210H6检测报告显示CAL ID编码并非网红码;辽A51M5L原始报告中未显示 CALID 编码。因此共有6台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根据第二批省厅移交线索,该单位共涉及两台改变检测方法的车辆,分别是辽A1CP47和辽HJL781。其中辽HJL781为四驱车辆,无法手动切换为两驱,故采取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对辽A1CP47车辆检测时,对其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存在擅自变更检测方法的违法行为。另外,该单位经排查主动向我局供述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对两台车辆进行检测,分别为辽AG211G和辽A1UD72,因此擅自改变检测方法车辆共3台,分别是辽A1CP47、辽AG211G和辽A1UD72。 基于以上调查结果,该单位共为9台车辆出具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因此该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17.5万元人民币。
175000.00元
沈阳市沈河生态环境分局
2025-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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