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晟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盛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2MA493Q0N8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红安县二程镇周海三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8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20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主要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泥制品销售等经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购买上述“龙工”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并投入使用。该叉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产品编号:C18035601842)载明:制造日期2018年4月30日,加盖有“龙江(江西)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检验专用章。当事人未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4.2.1.1要求,在叉车投入使用前申报首次检验;至2026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亦未按照该规程4.2.1.2“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一次”的要求申请定期检验。本局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截至2026年4月22日本局现场复查时,当事人未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该叉车仍未经检验且持续使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89;违法行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裁量阶次:减轻;具体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未经检验的叉车,限期完成整改并申报检验,待检验合格后依法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0元。
8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