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恒月齿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蒙蒙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1024MAC7RN304D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甘亭镇市场南门正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4﹞157号
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贾文奎、王巍在对洪洞恒月齿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洪甘市监责改【2024】5号),要求该诊所限期整改。2024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贾文奎、王巍再次对洪洞恒月齿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仍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建议给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