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传安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传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02MA4EA3ED5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咸安区亿丰农商贸批发大市场B10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安市监处罚〔2023〕137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28日向咸安区好运家生活超市销售了两件腌制大蒜头,每件进价38元,售价45元,后经检测显示,该批次腌制大蒜头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腌制大蒜头进货单据和销售记录,因此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腌制大蒜头的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