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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张强诊所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1011MACQUD3F3L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888号29幢1层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东市监处〔2024〕51101124000070号
经营者张强接手他人转让的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888号29幢1层14号门面的诊所后,将其更名为内江市东兴区张强诊所,并于2023年7月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主要从事中西医结合科目的诊疗活动。接手转让的除经营场所外,还包含有两台“鱼跃403M压缩空气式雾化器”,机身信息均为:生产许可证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089号,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62260236,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一台雾化器产品编号16047090,生产日期01/04/2016,安全使用期限:5年;另一台雾化器产品编号模糊,可见12174字样,生产日期2017/09/04,安全使用期限为五年。在该诊所发现的一张处方签显示,诊所于2024年3月22日使用过雾化器,而诊所目前只有上述两台雾化器在投入使用,未购置其他雾化器。因上述两台雾化器是转店铺时接手过来的,时间较久远,未保留购进票据,购进价格大概是两百元左右一台,货值金额约400元。两台“压缩空气式雾化器”是由该诊所配合治疗供患者使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经营者张强因为不知上述雾化器为医疗器械,所以导致过期仍在使用。
罚款1.0000万元
10000.00元
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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