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金华市锦彭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登海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1MA7G7KNX3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宾虹西路329号高盛综合楼一楼(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10
(2023)浙0702民初82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
金华市锦彭商贸有限公司,王**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12-25
(2023)浙0702民初82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
王**,金华市锦彭商贸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开市监处罚﹝2023﹞560号
主要违法事实:为追求赢利,当事人在明知其所购车辆重量超重且蓄电池防篡改项目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10日以1780元/辆的价格从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商)购入24辆小刀牌博威款(型号TDT22332Z)电动自行车,用于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以1880元/辆的价格进行销售(裸车销售价),实际已销售3辆(已由生产商召回);2023年3月6日,当事人分别以1180元/辆、1349元/辆的价格从江苏倍特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商)购入33辆倍特牌F6款(型号TDT042Z)和70辆倍特牌极星款(型号TDT050Z)电动自行车,拟以1260元/辆和1449元/辆的价格(裸车价)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未实际销售。上述车辆经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检测,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检验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除抽样车辆配备与合格证标配的铅酸电池外,其余涉案车辆无电池。电池拟售价260元/部。至案发日止,当事人违法经营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88910元,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24辆;3.罚款人民币2116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1600.00元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