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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八步区步头中培农资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莫中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02MAC8NGCL3G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贺州市八步区步头镇梅花街企业办公室综合楼门面左边第一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八市监处罚〔2026〕72号
经调查,据抽检记录、现场笔录、检验报告、相片、实物,结合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经营者的供述,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批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福泉·磷肥)(外包装标注“磷肥,福泉,有效磷(P2O5)≥18%;执行标准:HG/T 3275-1999;生产许可证号:(黔)XK13-002-00037;净含量:25kg,标称:福泉市福磷磷肥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福泉市牛场镇工业园,制造商:贵州利丰达实业有限公司,批号:20240908”)是从贺州市运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2吨,每袋25kg,共80袋。该批次产品(福泉·磷肥)购进价1200元/吨(即30元/袋),当事人自付运费50元/吨(即1.25元/袋),装卸车费40元/吨(即1元/袋),销售价35元/袋。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了55袋,剩余25袋2026年4月16日被我局依法扣押。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U26-000888),检验结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GB38400-2019、GB18382-2021、HG/T3275-1999、标明值判定: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涉案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未提出复检申请。 关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案涉案产品(福泉·磷肥)的货值金额以标价(销售价)计算。据抽检记录、现场笔录、相片、实物,结合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经营者受委托人的供述,因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单,且执法人员也未查获当事人购进或销售其它数量的涉案化肥情况,按照行政处罚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案涉案产品(福泉·磷肥)的货值金额酌定以当事人供述确认的数量和销售价计算。经计算,本案涉案产品(福泉·磷肥)的货值金额共计2800元(35元/袋×80袋)。 关于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认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因当事人未提供销售记录材料,执法人员未查获有当事人销售其它数量的涉案产品(福泉·磷肥)情况,结合抽检记录、现场笔录、相片以及当事人受委托人供述,按照行政处罚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认定当事人共对外销售涉案产品(福泉·磷肥)55袋,因此,本案当事人实施涉嫌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违法所得共计151.25元[(35元/袋-30元/袋-1.25元/袋-1元/袋)×55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福泉·磷肥)经抽检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U26-000888)显示,检验结论是: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GB38400-2019、GB18382-2021、HG/T3275-1999、标明值判定:不合格,属于不合格产品,应当认定当事人涉嫌以不合格产品(福泉·磷肥)冒充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福泉·磷肥),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涉案产品(福泉·磷肥); 2.没收涉案产品(福泉·磷肥共计25袋); 3.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800元)1.2倍即3360元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151.25元。 以上第3项、第4项罚没款合计3511.25元,上缴国库。第2项没收的涉案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36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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