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建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5MA78XG887L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城北街道办希望小区25号楼2单元10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莎市监处罚〔2025〕163号
经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号)】新疆电网居民生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表:“地区:伊犁,塔城,阿勒泰,博州,哈密,巴州,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目录销售电价:不满1千伏0.49元/千瓦时,1-10千瓦及以上0.49元/千瓦时,到户电价0.39元/千瓦时”的规定,居民生活用电的收费标准为0.39元/度。然而,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7月29日被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向莎车县城北街道办希望小区业主销售61726度的电,收取25309.65元,销售价为0.41元/度,多收电费1236.51元,获取违法所得1236.51元。
2025年10月10日,案件调查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新疆建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建军)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高额收取电费的情况。
2025年9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莎市监责退字[2025]176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0日前将违法多收的218户共1236.51元退还相关业主。至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共向218户业主退还1236.51元,在规定期限内全部退还完毕。
1、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已退款项1236.51元,不予没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责令以上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1236.51元;
1236.51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