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崇武卷鱼鱼卷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勇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21MAC8QARK06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靖江村兴业路1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2026〕182号
1.当事人购进用于生产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2日和2026年4月27日的2批次鱼签的食品原料和鱼签包袋时未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上述食品原料的检验合格证明,未向供货商索取并留存相关进货票据;销售上述2批次鱼签时未建立相关食品销售记录,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记录,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于2026年4月27日生产鱼签未进行出厂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在生产上述2批次鱼签时,鱼签的产品类型未真实、准确标示,标签内容存在虚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元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