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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力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鸿康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春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6MABWWXG452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西南街一委00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棱市监处罚〔2026〕26号
2026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于2026年5月19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棱市监责改[2026]11041号)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处方药销售货架上,随机抽查了福建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42603031的处方药“阿托伐他汀钙片”,并依法查阅电脑系统药品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4月29日售出上述处方药1盒,销售价格为5.0元每盒,现场未能提供处方单据。 经核查,2026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现场抽取福建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0mg批号为042603031“阿托伐他汀钙片”未能提供处方单据的违法行为,本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棱市监责改[2026]4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5月21日进行现场复核检查依然没有改正。
二、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和《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第十三条第(四)项“0分以下(不含本数)的,为减轻处罚阶次”的规定及《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量化表-3》计算出的裁量总分,本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三、按照《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3》当中计算出的裁量总分和处罚依据当中的最低罚款数额及《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数额计算公式,经计算,减轻处罚的罚款金额应为1500元。
1500.00元
-
2026-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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