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惠顺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传明 | 注册资本:9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6MA7JPENC6U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8号玉桥商业广场之6F001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鼓市监处罚〔2026〕39号
2026年1月6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南京惠顺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蕨根粉丝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2026年2月2日,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CF2600086),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2026年2月4日,当事人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没有异议,不要求复检。后我局于2026年2月5日受理蕨根粉丝生产厂家,即绵阳xx有限公司的复检申请,2026年2月14日,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ZJ(2026)SP01-01771Z),复检检验结果不合格(样品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规定的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6日在拼多多上一家叫“xx食品旗舰店”共购进上述蕨根粉丝11大袋(22小袋),共花费14.94元,店铺运营主体即绵阳xx有限公司,购进时未索要该批次食品检测报告以及未能提供相应订单。其中2小袋由当事人内部消耗,另外20小袋均被检测机构买样取走,检测机构买样每小袋4元,共计80元。当事人表示蕨根粉丝原打算制成凉菜进行销售,但因该批次原料内部损耗及抽样原因,店内实际未对该批次蕨根粉丝制成菜品进行销售。同时,当事人表示截止目前未因该批次不合格蕨根粉丝而造成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安全事故。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5.06元,另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有行政处罚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建议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500元、没收金额为:65.06元
500.0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