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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展旺农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兴学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578598731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榆树市大坡镇南坊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2024﹞76号
上述叉车使用单位吉林省展旺农业有限公司为当事人,2024年1月23日,对吉林省展旺农业有限公司使用的3台叉车进行检查,3台叉车产品编号分别为:020306H2328、020306H1014、020306H0338,型号均为:CPC,发现其使用的3台叉车均未定期检验,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第02002号)。2024年3月14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仍继续使用,使用的3台叉车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6
2
榆市监行处字﹝2024﹞66号
该公司使用的天津市新美盛化肥有限公司的新美盛硫酸铵颗粒包装袋和辽宁省沃丰肥业有限公司沃丰硫酸铵颗粒的外包装袋都是由吉林省展旺农业有限公司从河北省一个流动商贩那里购买的,并装入吉林省展旺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化肥未标注产地、厂名厂址、共计生产40吨、售价1200元/吨、成本价750元/吨,全部售出。售出的化肥全都是客户预定的,客户自己来取货。货值48000元,违法所得18000元。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的化肥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2、没收标注冒用天津市新美盛化肥有限公司的新美盛硫酸铵颗粒的外包装袋1个和辽宁省沃丰肥业有限公司沃丰硫酸铵颗粒的外包装袋2个共计3个;3、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12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