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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男士界服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艳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BTMLA04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民主街道新华大街9(温州商贸城)3层1门23号铺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商罚字〔2025〕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开始通过微信订购及现场采购的方式购进衣服正面标识有“”、“”、等商标产品并进行售卖。在产品购进时除部分产品索要购进票据外,未索要供应商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等资质证明文件。经北京荣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提供材料证明,“”商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40889153号,国际分类:25,商标持有人为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商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28789638号,国际分类:25,商标持有人为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当事人销售的标识有“”、“”等产品,经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及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认定当事人经营销售的涉案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其进货票据及现场检查情况,确认其进货价格及销售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蛟河市金库存男装店进销售某商品明细表 名称 型号 特征 进货数量(件) 进货单价(元) 库存数量(件) 销售数量(件) 销售单价(元) 销售金额(元) 违法经营额(元) 可隆短袖 6250 有 15 35 14 1 60 60 900 标识 可隆短袖 2501 有 2 26 2 0 50 0 100 标识 可隆短袖 5551 有 2 30 2 0 50 0 100 标识 可隆短袖 3303 有 3 30 1 2 50 100 150 标识 可隆短袖 6253 有 7 50 4 3 70 210 490 标识 可隆短袖 6831 有 13 22 7 6 50 300 650 标识 可隆短袖 6232 有 6 40 5 1 60 60 360 标识 可隆外套 8520 有 8 98 6 2 150 300 1200 标识 可隆外套 2520 有 5 70 3 2 100 200 500 标识 可隆外套 无标签 有 7 85 7 0 140 0 980 标识 可隆外套 FK-6628 有 10 95 6 4 150 60 1500 标识 可隆长裤 6920 有 16 50 9 7 80 560 1280 标识 可隆长裤 906-5 有 7 38 5 2 70 140 490 标识 可隆短裤 6609 有 13 30 6 7 50 350 650 标识 可隆短裤 2404 有 8 24 3 4 50 200 400 标识 可隆短裤 6605- 有 1 50 2404 标识 可隆短裤 8803 有 1 1 0 50 0 50 标识 迪桑特短袖 6232 有 4 40 2 2 60 120 240 标识 迪桑特短袖 6255 有 8 50 3 5 70 350 560 标识 迪桑特短袖 6837 有 9 22 7 2 50 100 450 标识 迪桑特短袖 6268 有 5 43 2 3 70 210 350 标识 迪桑特短袖 6235 有 4 43 2 2 70 140 280 标识 迪桑特短袖 3302 有 3 30 1 2 50 100 150 标识 迪桑特长裤 906-2 有 7 38 7 0 70 0 490 标识 迪桑特长裤 6919 有 13 50 11 2 80 160 1040 标识 迪桑特外套 2522 有 5 70 5 0 100 0 500 标识 迪桑特外套 2521 有 4 75 2 2 120 240 480 标识 迪桑特短裤 6608 有 标识 13 30 5 8 50 400 650 迪桑特短裤 2412 有 标识 7 24 3 1 50 50 350 迪桑特短裤 8801 有 标识 1 50 迪桑特短裤 6606 有 标识 1 50 迪桑特短裤 5510 有 标识 1 50 迪桑特短袖 6242 有 标识 16 35 10 6 50 300 800 迪桑特短袖 5525 有 标识 2 25 2 0 50 0 100 合计 223 147 76 4710 16240 该店涉案服装共购进223件,货值金额16240元,销售76件,销售金额4710元,违法经营额16240元,现场剩余涉案服装147件。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2025年4月开始通过微信订购及现场采购的方式购进衣服正面标识有“”、“”、等商标产品并进行售卖。在产品购进时除部分产品索要购进票据外,未索要供应商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等资质证明文件。经北京荣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提供材料证明,“”商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40889153号,国际分类:25,商标持有人为可隆体育中国(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商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28789638号,国际分类:25,商标持有人为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当事人销售的标识有”、“”等产品,经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及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认定当事人经营销售的涉案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该店购进产品货值金额为12250元,销售金额5240元。 2025年8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商罚告字〔202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107件;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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