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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胡昌海诊所(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昌海注册资本:1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32MAEKXNTR9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赣州市兴国县龙口镇文院村红星组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龙药罚决〔2025〕7号
经查明,兴国县胡昌海诊所经营使用的:1.药品名称:“清凉油”是2024年6月17日从兴国县医药总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0盒,购进价格5.1元/盒;使用价格是零差价销售5.1元/盒,截止执法人员发现药品过期还剩2盒,使用了8盒;2.药品名称:“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是2023年7月12日从江西仁翔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9盒,购进价格4.5元/盒(12粒),使用价格是0.4元/粒,截止执法人员发现药品过期还剩8粒,使用了8盒。当事人在药品过期后是否使用或售出已记不清楚,发现过期后已依法扣押,故本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为13.4元。上述药品过期后与其它合格药品存放在一起待经营使用,当事人供述因平时管理上疏忽未及时处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提供了涉案药品的供应商资质、购入凭证。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所获取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与违法事实相吻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情况照片八张,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现场检查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涉案财物清单》及送达回执,证明锁定实物证据; 4.《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5.药品供应商提供的药材出库清单票据两张,证明药品的进货来源; 6.药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两份,证明药品供应商合法资质;
1、没收其超过有效期劣药“清凉油”数量:2盒;“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数量:8粒; 2、对当事人经营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
10000.0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