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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福万家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永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5MA148LM974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龙井市安民街东兴市场(东市场一楼)(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21号
经查,当事人通过“四舍五入”收取消费者价款,“四舍”取整去零,是让利于消费者的行为,“五入”的方式“反向抹零”,多收消费者价款。经确认,当事人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消费者未标明费用获得的违法所得为0.00024元。
2025年7月14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举报内容显示,当事人存在“四舍五入”,多收费的情况。 2025年8月1日,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2025年9月12日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9月16日进行第一次询间。 经查,当事人通过“四舍五入”收取消费者价款,“四舍”取整去零,是让利于消费者的行为,“五入”的方式“反向抹零”,多收消费者价款。经确认,当事人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消费者未标明费用获得的违法所得为0.00024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行为。因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井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所得少,仅为0.00024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327】条第一项,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仟元:2、没收违法所得零点零壹元。
1000.00元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9
2
龙市监处罚〔2025〕12号
经查,涉案产品包装标签中食品添加剂一栏标有焦糖色,执行标准为GB/T23587-2009,依据该标准中对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规定:“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适用于GB2760-2024,该产品名称为粉丝、粉条,不符合GB2760-2024中焦糖色的使用规定。当事人于2025年5月28日从延边信维商贸有限公司一共购进40袋新优记食品厂生产的火锅鲜粉,该商品进价2.5元/袋,售价3.5元/袋。2025年6月9日,检查当日于现场发现该商品剩余9袋未销售,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提供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进货票据,在后续调查过程中提供了产品的检测报告及厂家证明。经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08.5元。
龙井市福万家食品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火锅鲜粉案,违法所得共计108.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火锅鲜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处罚,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火锅鲜粉9袋,并没收违法所得108.5元。
0.00元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