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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喜乐多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C2454Q4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管窑镇寒婆岭张亮私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72号
经查,对当事人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有待售的5号“南孚?”牌聚能环4无汞碱性电池(规格为LR6-2B/1.5V、生产日期为2025-6),共30卡/60粒;7号“南孚?”牌聚能环5无汞碱性电池(规格为LR03-2B/1.5V、生产日期分别为2026-05、2026-06),共58卡/116粒,上述“南孚?”电池外包装盒标生产商都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都为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包装上都有放大醒目的“南孚聚能环”字样。通过该“南孚?”牌电池的外包装盒上张贴的防伪二维码及真伪查询方法,通过手机微信APP南孚店主服务平台公众号查询显示如下内容:“小心!根据您回复的消息,如果你扫的位置确实是盒子封口处的防伪码,这盒电池不是南孚生产,是假货!!!”。“南孚?”品牌权利打假工作人员对上述“南孚?”电池现场鉴定均为假货,并现场出具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打假)南孚.608120号〕,鉴定结论为:“上述“南孚?”电池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鉴定证明》当事人现场签收并表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自述上述“南孚?”电池是2025年4月从一流动送货车均以进价90元/盒(折合是3元/卡)购进,该批次的5号“南孚?”牌聚能环4无汞碱性电池和7号“南孚?”牌聚能环5碱性电池均购进3盒(30卡/盒);至案发日止,上述“南孚?”电池当事人在店中均按每卡电池(2粒/卡)进行零散销售,售价4元/卡,售出5号“南孚?”电池60卡/120粒,售出7号“南孚?”电池32卡/64粒。库存5号“南孚?”电池30卡/60粒,7号“南孚?”电池58卡/116粒未售出。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电池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及有效合同,故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当事人销售该电池违法经营额为72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号“南孚?”牌聚能环4碱性电池30卡/60粒、7号“南孚?”牌聚能环5碱性电池58卡/116粒; 2、罚款8000元。
8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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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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