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龙江县建华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建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9YKD18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哈拉海乡连家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14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店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证据(三):2024年05月0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该店销售的商品未标明价格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05月07日,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该店销售的商品未标明价格行为进行改正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05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该店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销售商品未标明价格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05月20日,办案人员对该店经营者家属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店对销售的商品未标明价格的事实的认定。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该店所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 证据(八):购货凭证1份,证明该商品有合规的购货渠道。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19-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