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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弘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少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4952D32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西寺路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18
(2024)鄂9006执6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门弘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门市尚克健身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天门市人民法院
2
2024-12-13
(2024)鄂9006执6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门弘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门市尚克健身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146号
经查,当事人经本局于2018年7月24日核准登记成立,在湖北省天门市竟陵西寺路29号从事物业管理及咨询服务、商品房销售及租赁服务、装饰工程、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批零兼营、停车服务和工程维修。当事人与商户“大世界宴会厅”的负责人于2024年11月6日签署了《印象西江?天街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开始为该商户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当事人为给商户“大世界宴会厅”提供经营便利,将不属于该商户承租的部分公共区域供其专门使用。经双方协商,该区域照明、电梯、消防设备等用电设施产生的电费以平摊每月电量单价形式收取。2024年11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当事人以0.89元/度至1.0045元/度不等的价格收取商户“大世界宴会厅”电费,而以0.6831元/度至0.7727元/度不等的价格向天门市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具体数据如下:时间用电量(度)收款单价(元/度)收款金额(元)供电单价(元/度)供电金额(元)多收电费(元)2024年11月4582.000.98314504.380.75623464.911039.472024年12月5505.001.00455529.830.77274253.711276.122025年1月8229.200.95957896.160.73816073.971822.192025年2月6370.601.00006370.600.71534556.891813.712025年3月4175.000.96004008.000.72843041.07966.932025年4月3722.650.91643411.320.70492624.10787.222025年5月7677.150.90016910.360.69245315.661594.702025年6月4737.350.89004216.240.68313236.08980.162025年7月11024.600.908710018.050.69907706.202311.852025年8月10864.400.929610099.870.71517769.132330.742025年9月5443.600.91704991.900.70543839.921151.982025年10月7183.600.90836524.940.69875019.181505.76合计77693.2660112.4317580.83经统计,当事人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10月期间累计多收电费17580.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天市监责退〔2025〕28-1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上述多收费用退还给商户。期限届满,当事人已全部退还多收商户电费17580.83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2
天市监处罚〔2025〕719号
经查,当事人负责印象西江天街商圈的物业管理,为商圈内商铺提供电表并收取电费。2025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综合整治工作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商铺提供的10块电表,标注由武汉盛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标识年份分别为:“2017年”3块、“2018年”5块、“2022年”1块、“2024年”1块,均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电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电表,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
5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