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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增果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32MA08Y14J31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北环东路5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8
(2025)冀0132民初518号
返还原物纠纷
穆**
元氏县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元氏县人民法院
2
2024-01-25
(2024)苏0322民初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孙**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姚*,元氏县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沛县人民法院
3
2023-08-30
(2023)陕0630民初12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
元氏县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川支公司,梁*,袁**,山西鑫速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高**
宜川县人民法院
4
2023-08-07
(2023)鄂0582民初12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祝**,元氏县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
5
2023-03-03
(2023)冀09民终11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卜**,盐山海雷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县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薛*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2-08
(2022)冀0132民初2953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元氏县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苏**
元氏县人民法院
7
2022-09-08
(2022)冀0132民初2953号
元氏县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苏**
元氏县人民法院
8
2022-09-08
(2022)冀0132民初2951号
元氏县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张*
元氏县人民法院
9
2022-09-08
(2022)冀0132民初2952号
元氏县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张**
元氏县人民法院
10
2022-05-10
(2021)冀0132民初3236号
元氏县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邢**
元氏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4-29
(2021)冀0132民初324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元氏县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张*,洪**,洪**
裁判文书
元氏县人民法院
2
2022-09-25
买卖合同纠纷
元氏县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元氏县人民法院
3
2022-09-25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元氏县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苏**,马**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元氏县人民法院
4
2022-08-10
(2021)冀0132民初3240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元氏县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王**,冯**,郭**
裁判文书
元氏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23-09-28
(2023)陕0630民初12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与高**、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511.81元
民事案件
2
2023-04-19
2023-01-18
(2022)冀0925民初24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盐山海雷运输有限公司、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0224.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10
2021-11-29
(2021)辽13民终36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韩**、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0-29
2021-04-20
(2021)粤18民终33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交(青)罚﹝2025﹞01034号
2024年05月31日,通过西青津涞线理工大学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监控设施记录显示,车牌照号为冀ATH226/冀RV266挂的货车检测车货总重58。25吨,该车辆为6轴汽车列车,轴载限重49吨,超限重9。25吨,超限幅度18。88%。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冀ATH226车辆所有人为元氏县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冀RV266挂所有人为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元氏县捷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2024年05月31日01月46分运输行为时的承运人,车牌照号为冀ATH226/冀RV266挂的货车于2024年05月31日01月46分通过西青津涞线理工大学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与当事人陈述一致,该公司承认此次运输存在超限运输的行为,认可超限重9。25吨。在此次案件处理中,当事人在收到《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主动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存在阻扰、抗拒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并承诺在此次运输过程中未造成交通事故、路产损坏,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综上,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给予 罚款叁仟壹佰伍拾元整 的行政处罚
315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5-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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