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熊力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木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A03E43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彭场镇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343号
经查,2026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仙桃市监责改〔2026〕16-16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为仙桃市监当罚〔2026〕16-16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食品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店铺进行回头看检查时,从待售冷藏柜中再次随机抽取两样食品,要求当事人提供该产品的相关资质(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及相关票据),当事人现场仍不能提供。经查明,当事人对店铺疏于管理,法律意识不足,导致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相关资质及检验合格证明,我局在对当事人进行“回头看”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对采购食品未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