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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邢晓伟调料摊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邢晓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10603MA0YX22KXL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兴七路58-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振市监处罚〔2025〕32号
2025年07月04日,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丹东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丹东市振兴区晓伟调料摊床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8月01日,我局收到丹东市振兴区晓伟调料摊床销售的八角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21062025DC1526),检验报告显示这批次八角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08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丹东市振兴区邢晓伟调料摊床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八角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书(丹振市监检鉴结【2025】031号)及检验报告,当事人邢晓伟现场接收了检测结果告知书(丹振市监检鉴结【2025】031号)及检验报告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检查当日抽检批次的八角已全部销售无剩余。本局于2025年08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08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7月份左右在沈阳南二马路姓陈的一家店购进的八角,共购进1袋(6斤/袋),进货时未索要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来源。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八角进货价格为25元/斤,销售价格40元/斤,已全部销售无剩余。违法所得按销售价格计算为240元,货值金额为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邢晓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的事实。 3、检测告知书(丹振市监检鉴结【2025】031号)一份、检测报告(No:21062025DC1526)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八角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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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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