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军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00665418065U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杜家沟20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04
(2023)甘1202民初394、3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2
2022-12-12
(2022)甘1202民初19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陇南市武都区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3
2022-08-03
(2022)甘1202民初19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陇南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4
2022-04-25
(2022)甘1202民初346号
追偿权纠纷
李*,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陇南市磊泰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5
2021-06-18
(2021)甘12民初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陇南市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陇南市磊泰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庆阳宏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宏邦实业集团拓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x**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6-18
(2021)甘12民初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陇南市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陇南市磊泰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李*,庆阳宏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宏邦实业集团拓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俄**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5-28
(2021)甘12民初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陇南市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陇南市磊泰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庆阳宏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宏邦实业集团拓宇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俄**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3-08
(2020)甘1202民初34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陇南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9
2020-11-30
(2020)甘1202民初34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10
2019-12-13
买卖合同纠纷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杨**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4-29
(2020)甘1202民初34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陇南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2
2020-12-19
买卖合同纠纷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陇南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3
2020-01-16
(2019)甘1202民初34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杨**
裁判文书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4
2019-09-26
买卖合同纠纷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6
2023-05-12
(2023)甘民终2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陇南安泰医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1-18
2022-09-28
(2022)甘1202民初346号
追偿权纠纷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4-29
2020-12-30
(2020)甘1202民初34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1-04
2021-04-08
(2020)甘1202民初3447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陇南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39215.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12-10
2021-11-15
(2021)甘1202民初22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28
2020-12-24
(2020)甘1202执2342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2-28
2020-12-24
(2020)甘1202执2343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马海欧、杨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2-15
2020-06-29
(2020)甘1202执421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陇南龙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12-14
2020-10-22
(2020)甘1202执2205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陇南市易兑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南钟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张**、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市税稽一罚﹝2024﹞2号
(一)你公司2021年未开票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2792.67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95.49元。1.按照武都区法院2021年4月8日签发的(2020)甘1202民初3447号判决书,你公司应收货款439215元,判决文书生效时候,销售金额已经明确,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4月少缴纳增值税12792.67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中华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4月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95.49元。(二)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购销、租赁、借款等合同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共计少缴纳42284.20元。2020年你公司购销合同153248588.08元、租赁合同2176459.1元、借款合同18000000元,2020年已申报缴纳印花税50890.3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6583.1元;2021年你公司购销合同158491826.15元、产权转移书据合同2405150元、租赁合同1958251.08元、保险合同55060.02元、借款合同33000000.00元、运输合同21430918.2元,2021年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4286.9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8842.1元;2022年你公司购销合同151931741.02元、租赁合同1958251.09元、保险合同146483.17元、借款合同76500000元、运输合同10100064.8元、营业账簿6000000元,2022年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9180.32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685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印花税共计42284.20元。(三)你公司2020-2022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共计112959.48元。2020年8月3#凭证支付咨询服务费30000元,未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纳税调增30000元。5月15#凭证列支车辆3258.91元,该车辆甘K18572非本公司车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纳税调增3258.91元。本次补缴的印花税6583.1元应纳税调减,2020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668.95元。2021年4月8日武都区法院签发的(2020)甘1202民初3447号判决书,你公司少计收入426422.33元,纳税调增426422.33元;2021年6月5#凭证列支车辆3144.33元,该车辆甘K18572非本公司车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纳税调增3144.33元。本次补缴的印花税28842.1元、城建税及附加1535.12元应纳税调减,2021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99797.36元。2022年6月33#凭证收到武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奖励金30000元,计入其他收益未单独核算该笔资金,应计入征税收入纳税调增30000元。6月48#凭证列支车辆2831.66元,该车辆甘K18572非本公司车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纳税调增2831.66元。本次补缴的印花税6859元应纳税调减,2022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6493.17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2020-2022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共计112959.48元。(四)你公司存在2021年支付维修费、维修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36.63元。2021年3月支付个人修理费7000元,不含税6930.69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08.91元。2021年8月支付个人维修费17850元,不含税17673.27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27.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36.63元。
你公司公司采取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对你公司少缴纳的增值税12792.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5.49元、印花税42284.2元、企业所得税112959.48元、个人所得税3936.63元处以少缴税款172868.4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6434.24元。
86434.24元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1-08
2
陇自然资源武罚字﹝2023﹞11号
2014年1月在两水镇杜家沟村占用耕地33897平方米安装拌合站、堆放砂石料
1、立即停止占用耕地安装拌合站、堆放砂石料的违法行为,恢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33897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的罚款(33897M2×10元/M2=338970元),共计叁拾叁万捌仟玖佰柒拾圆整(:338970元),全额上缴国库。
338970.00元
陇南市自然资源局武都分局
2023-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