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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松德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1422598080892R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水上公园西、亿丰酒店南侧 碧水豪园三期3#西1门市1-3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1
(2025)辽1402民初187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施**
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解*,姚**,王**,姚**,周**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7
(2024)辽1422民初2665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
建昌县人民法院
3
2024-07-16
(2024)辽14民终1635号
第三人撤销之诉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昌支行
张*,王**,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5-22
(2024)辽14民终1315号
排除妨害纠纷
王**
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4-11
(2024)辽14民终853号
合同纠纷
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张*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4-08
(2024)辽1422民撤1号
第三人撤销之诉
张*
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昌支行
建昌县人民法院
7
2024-04-02
(2024)辽1422民初488号
排除妨害纠纷
王**
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建昌县人民法院
8
2024-02-05
(2024)辽14民终476号
物权确认纠纷
高**,卢**
周**,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2-01
(2024)辽14民终476号
物权确认纠纷
高**,卢**
卢**,周**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12-22
(2023)辽1422民初27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
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建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26
2024-03-18
(2024)辽1422执恢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吴**、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5-12
2023-04-25
(2023)辽0422民初9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刘**、赵**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5-12
2023-04-25
(2023)辽0422民初90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刘*、董*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5-09
2023-04-20
(2023)辽1422财保40号
财产保全
刘**、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50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3-05-09
2023-04-21
(2023)辽1422财保41号
财产保全
刘**、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6
2023-04-28
2023-04-25
(2023)辽0422民初8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刘*、张**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12-10
2022-08-11
(2022)辽0422执保134号
合同纠纷
北京拓峰嘉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兴城市拓峰叔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70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22-08-16
2022-07-28
(2022)辽1422民初13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昌支行、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8-16
2022-07-28
(2022)辽1422民初13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昌支行、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8-16
2022-07-28
(2022)辽1422民初13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昌支行、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葫税二稽罚﹝2024﹞26号
(一)《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 决定书》(葫税二稽处[2021]24 号)认定,你企业 2018 年 11 月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第 28 号公告)第十四条之规定,其支出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88,092.00 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1,316,552.64 元,经计算你企业 2020 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329,138.16 元。 (二)《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建检刑行意 [2024]2 号)认为,被不起诉人姚玉强作为建昌县亿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欠缴税务机关税款的情况下,经催告后仍未补缴企业所得税。2022 年 1 月 21 日至 1 月 25 日期间,你企业取得 1700 万元流动资金,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玉强将该笔资金在短时间内使用、转移,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该检查意见书还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提出建议:建议我局对你公司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三)《建昌县人民检察院给不起诉决定书》(建检刑不诉 [2024]39 号)认为,被不起诉人姚玉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量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不需要对姚玉强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不起诉。
罚款164569.08元
164569.08元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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