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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县鑫鹏石油经销有限公司建民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谷振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4736941524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建民乡政府所在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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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市监处罚〔2025〕28号
经查,2024年1月1日,庆安县鑫鹏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振忠授权周海臣经营管理庆安县鑫鹏石油经销有限公司建民经营部。2024年11月,站长周海臣按往年销售经验认为2025年4月份0号车用柴油销售价格会有所提高,随即从庆安县鑫鹏石油经销有限公司购进由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0号车用柴油3吨,计划在2025年4月份进行销售。2025年4月26日,当事人开始销售这批0号车用柴油。2025年5月15日,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绥化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检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这批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时,站长周海臣未在站内,现场由站长母亲曹金平和其舅舅曹金义配合执法人员抽样。该加油站站内共有2台加油机,4把加油枪,从南向北分别有3个储油罐,南侧第一个罐内(1号罐)有隔断,分别装有92号车用乙醇汽油和95号车用乙醇汽油,92号汽油对应的是1号加油枪,95号汽油对应的是2号加油枪,92号车用乙醇汽油罐连接了液位仪,95号车用乙醇汽油罐没有连接液位仪显示屏,南侧第二个罐(2号罐)为柴油罐,连接了液位仪显示屏,对应3号加油枪,南侧第三个罐(3号罐)为柴油罐,没有连接液位仪显示屏,对应4号加油枪。抽样人员现场从4号加油枪抽取检验样品,由于曹金平年纪较大,不了解加油站的具体情况,便将液位仪显示的剩余车用柴油量提供给了抽样人员,导致错误的将连接了液位仪的2号罐内剩余的油量认为是所抽4号加油枪对应未连接液位仪的3号罐内剩余的油量。站长周海臣返回站内后立即用计量工具铜锤对储油罐内剩余的油量进行了测量,测量了3号罐内剩余油量的油高,油高为40cm,对照该罐的容积表,确定罐内剩余油量为1.1349m3(1134.9L),再计算了销售台账后,与测量的剩余油量基本一致。后经办案人员与市局质量监督科执法人员的共同测试,确认该站的液位仪只能显示1号加油枪1号储油罐和3号加油枪2号储油罐的剩余油量,无法显示现场抽样时所用4号加油枪对应的3号储油罐剩余油量,最终确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上所填写的抽样基数为7799L与实际情况不符,抽样时所用的4号加油枪对应的3号储油罐内的剩余油量(抽样基数)实际为1134.9L。该案涉案产品进货单价为6592.92元/吨,3吨合计19778.76元,税额为2571.24元,含税成本合计22350元,按生产企业产品合格证密度显示为835.3kg/m3,3吨产品共3.5915m3=3591.5L(3000kg/835.3kg/m3),进货单价为6.223元/升(22350元/3591.5L)。由于2025年4月份0号车用柴油的价格没有上涨,当事人只能按照市场行情销售,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为5.88元/升,货值金额为21118.02元(5.88元/升×3591.5L),故当事人销售该批产品没有违法所得。
处以货值金额等值罚款,即人民币贰万壹仟壹佰壹拾捌元零贰分(¥21,118.02)。
21118.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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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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