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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嘎什根乡宝坤食府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同江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6G8D73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镇赉县嘎什根乡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5〕222号
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同江进行了询问,通过询问得知,吴同江作为镇赉县嘎什根乡宝坤食府的食品经营者,承认了自己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行为仍未整改的事实。
2025年9月1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棵树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镇赉县嘎什根乡宝坤食府的食品经营者吴同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9月11日,当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棵树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镇赉县嘎什根乡宝坤食府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者吴同江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仍未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属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行为。因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责令改正期限已满仍未整改。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2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2
镇市监处罚〔2023〕75号
2023年6月7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棵树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吴同江(镇赉县嘎什根乡宝坤食府经营者)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6月16日,当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棵树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吴同江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仍未整改,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当日立案。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500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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